海关扣押货物,堆存费由谁承担?
一、若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过错导致扣押,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如果货物被海关扣押是因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行、货代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 申报不实(品名、数量、价格、原产地等虚假申报);
- 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检疫证明等文件;
- 涉嫌走私(如夹藏违禁品、偷逃税款等);
- 逾期未办理通关手续(如超期未申报、未及时缴纳税款等)。
根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此类因收发货人自身过错导致的扣押,期间产生的码头堆存费、仓储费、滞报金等,均由收发货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 《海关法》第六十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海关对查获的走私货物、物品,……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货物、物品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罚款。”(堆存费通常优先从变卖款中扣除)
二、若因海关过错(如错误扣押、违法扣留)导致,费用由海关承担
如果海关因自身执法错误(如无合法依据扣押、扣押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等)导致货物被扣留,期间产生的堆存费、仓储费等直接损失,应由海关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四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其他财产,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暂停或者撤销企业从事有关海关业务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生产设备、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财产采取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该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四)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造成当事人实际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三、若因第三方过错导致扣押,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收发货人可追偿
如果扣押是因第三方(如货运代理、运输公司、商检机构等)的过错导致,
- 货代提供虚假单据、错误申报;
- 运输公司夹带违禁品导致整柜货物被扣;
- 商检机构出具错误检验报告导致海关质疑货物合规性。
收发货人需先向海关或码头支付堆存费(因海关通常直接向收发货人主张费用),再依据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如货运代理协议、运输合同)或法律规定,向第三方追偿全部费用。
四、特殊情形:货物被没收或放弃,堆存费的处理
1、货物被依法没收:若货物因走私、违禁等被海关没收,且收发货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海关可依法拍卖货物,拍卖所得优先抵扣堆存费、仓储费、税款、罚款等,剩余款项上缴国库;若拍卖款不足抵扣,差额仍可向收发货人追偿。
2、收发货人放弃货物:若收发货人明确放弃货物,需书面申请并经海关同意,此时堆存费由海关从货物变卖款中扣除,不足部分海关可不再追讨(但需注意:放弃货物不得规避违法责任,如涉及走私仍需承担行政处罚)。
**五、贸易合同约定的影响
虽然堆存费的法定承担主体取决于过错方,但买卖双方可在贸易合同中约定“风险转移”条款(如FOB、CIF、DDP等),明确货物在海关扣押期间的费用承担。
EXW(工厂交货):买方承担全部进口风险及费用,包括海关扣押期间的堆存费;
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进口全程费用及风险,包括海关扣押费用。
但需注意: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因卖方走私导致扣押,即使约定由买方承担,买方仍可主张条款无效并追偿)。
海关扣押期间的堆存费(含码头堆存费)承担规则可概括为:
自身过错(如申报不实、走私):收发货人承担;
海关过错(如错误扣押):海关承担(可申请行政赔偿);
第三方过错(如货代失误):收发货人先垫付,再向第三方追偿;
合同约定:在法定框架内,可通过贸易条款细化责任,但不得规避违法责任。
建议企业在货物被扣后,第一时间联系海关查明原因,若涉及自身过错应尽快处理(如补正申报、缴纳罚款)以减少堆存费;若认为海关执法错误,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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