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期费由谁支付?租船/班轮运输责任方如何划分?

滞期费(Demurrage)是国际海运中因货物装卸或提/交货延迟导致船舶、集装箱或其他运输工具滞留,由责任方向船舶所有人(船东)或运输经营人(如船公司)支付的补偿费用,其本质是对船舶或运输工具因滞留造成的时间损失(如船期延误、运营成本增加等)的经济补偿。

滞期费由谁支付?租船/班轮运输责任方如何划分?

二、滞期费的支付方:取决于运输方式、合同条款及责任划分

滞期费的支付主体并非固定,需结合具体运输场景(租船运输/班轮运输)、合同约定及贸易条款综合判断,核心原则是“谁延误,谁承担”。

(一)租船运输(Charter Shipping):租船人是核心责任方

租船运输(尤其是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中,滞期费的规则由租船合同(如GENCON租船合同范本)明确约定,租船人(Charterer)通常是滞期费的直接支付方,具体逻辑如下:

1、约定“装卸时间”(Laytime):租船合同会明确船舶在港口的允许装卸时间(如“晴天工作日”“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等)。

2、超过装卸时间即产生滞期费:若租船人(或其委托的装卸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货物装卸,导致船舶滞留港口,租船人需按合同约定费率向船东支付滞期费。

3、例外情况:责任转移:若租船合同中明确约定“装卸责任由收货人/发货人承担”(如FOB条款下买方委托租船,且约定由卖方负责装货),滞期费可能由实际延误方(如发货人或收货人)承担,但需合同明确约定责任转移条款。

(二)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货主(收货人/发货人)是主要支付方

班轮运输中,船公司(承运人)通常提供标准化服务,提单或运输合同中会约定“免费堆存/使用期”(Free Time),包括:

免费箱使期:集装箱从堆场提走至归还的免费使用时间(防止货主长期占用集装箱);

免费堆存期:货物到港后在码头/堆场的免费存放时间(防止货物长期占用港口资源)。

若货主(收货人或发货人)未能在免费期内提取货物(到港时)交付货物(装港时),导致集装箱或货物滞留,船公司会向货主收取滞期费(此时滞期费常与“滞箱费”“堆存费”合并计算,但核心仍是对延误的补偿)。支付方通常是收货人(因提货延迟最常见),除非发货人在装港延迟交货(如未按时备妥货物)。

(三)贸易术语对责任的间接影响

贸易术语(如FOB、CIF、FCA等)通过划分“租船订舱责任”间接影响滞期费承担方:

FOB条款: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若买方作为租船人延误装卸,需承担滞期费;

CIF/CFR条款:卖方负责租船订舱,若卖方作为租船人延误装卸,需承担滞期费;

但需注意:贸易术语仅划分“租船责任”,滞期费的最终承担仍以租船合同或提单条款为准(如卖方租船后,提单中约定“滞期费由提单持有人承担”,则买方可能需承担)。

滞期费的支付方核心是“合同约定的延误责任方”:

租船运输:以租船合同为准,租船人是默认支付方(除非责任转移给实际延误方);

班轮运输:以提单/运输合同为准,货主(通常是收货人)因提/交货延迟承担滞期费;

根本原则:谁导致船舶/集装箱滞留,谁承担补偿责任,具体需结合运输方式、合同条款及贸易约定综合判断。

实际业务中,滞期费争议常因责任划分模糊导致,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装卸时间、免费期及滞期费率,避免纠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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