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WB和HAWB有何区别?谁签发对谁负责
**一、基本定义
1.MAWB(Master Air Waybill,航空主运单)
由航空公司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发的运输单据,是航空公司与“托运人”(通常是货运代理)之间签订的航空运输合同凭证,它记录了货物从起运港到目的港的全程运输信息,是货物在航空公司运输网络中流转的核心凭证。
2.HAWB(House Air Waybill,航空分运单)
由货运代理(Freight Forwarder) 签发的运输单据,是货代与“实际货主”(或下级货代)之间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凭证,它用于货代将多个货主的货物整合(集运)后,向航空公司订舱时,对单票货物的细分记录。
二、核心区别(MAWB vs HAWB)
对比维度 | MAWB(航空主单) | HAWB(航空分单) |
签发主体 | 航空公司或其授权代理人(如中航信、IATA代理) | 货运代理(货代公司,如DHL货代、中外运等) |
合同主体 | 航空公司 ↔ 托运人(通常是货代) | 货代 ↔ 实际货主(或下级货代) |
法律地位 | 航空运输的“主合同”,受《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约束,法律效力高于HAWB | 货代与货主的“分合同”,受双方协议或当地运输法规约束 |
适用场景 | 1. 货代作为“整批货物托运人”向航空公司订舱时; 2. 直接与航空公司签约的大货主(如大型制造企业) | 1. 货代整合多个中小货主的货物“集运”时; 2. 货主通过货代发货,无法直接与航空公司订舱时 |
- 托运人:通常是货代(而非实际货主) - 收货人:通常是目的港货代代理(而非实际收货人) - 货物描述:多为“集运货物”或汇总信息(如包含多个HAWB编号) | - 托运人:实际货主(个人/企业) - 收货人:实际收货人(目的港最终客户) - 货物描述:单票货物的详细信息(品名、件数、重量等) | |
流转与提货 | 随货物运输,由航空公司控制,用于各环节(机场、中转港)交接;目的港货代凭MAWB向航空公司整体提货 | 由货主持有,用于向货代或其代理主张提货权;目的港实际收货人需凭HAWB向货代代理换取“提货单(DO)” |
责任关系 | 航空公司根据MAWB对“货代”承担运输责任(如货物丢失、损坏) | 货代根据HAWB对“实际货主”承担责任(货主索赔需先找货代,货代再凭MAWB向航空公司追偿) |
**三、通俗理解:举个例子
场景:上海的3家中小货主(A、B、C)分别有100kg货物发往洛杉矶,均通过货代公司“XX货代”发货。
流程:
1. XX货代将A、B、C的货物整合为“一批总货”(共300kg),向东方航空(MU)订舱;
2. 东航向XX货代签发MAWB(主单),MAWB上的“托运人”是XX货代,“收货人”是XX货代在洛杉矶的代理;
3. XX货代分别向A、B、C签发HAWB(分单),HAWB上的“托运人”是A/B/C,“收货人”是他们在洛杉矶的客户;
4. 货物抵达洛杉矶后:
- XX货代的洛杉矶代理凭MAWB向东航提取整批货物;
- A/B/C的客户凭HAWB向XX货代的洛杉矶代理换取“提货单(DO)”,最终提取各自货物。
MAWB:航空公司的“官方凭证”,连接航空公司与货代,是运输的“主线合同”;
HAWB:货代的“分拆凭证”,连接货代与货主,是运输的“支线合同”;
一句话区分:谁签发,对谁负责——MAWB是航空公司签给货代的,HAWB是货代签给货主的。
通过二者的配合,实现了航空货运中“零散货物整合运输”的高效运作,尤其适用于中小货主的集运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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