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倒签提单?有哪些风险与法律后果?
倒签提单是国际海运中一种特殊的提单签发行为,指承运人(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卖方)请求,将提单上的“签发日期”填写为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简单说,就是提单日期被“人为提前”,以掩盖货物实际装船延迟的事实。
为什么会出现“倒签提单”?
核心原因是卖方未能按时完成货物装运,导致实际装船日期晚于合同或信用证(L/C)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为避免银行拒付或买方索赔,卖方通过倒签提单“虚构”一个符合要求的装运日期,具体场景包括:
信用证(L/C)的“硬约束”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通常会明确“最迟装运期”(Latest Shipment Date)和“交单期”(Presentation Period),银行审单时严格“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若提单日期晚于“最迟装运期”,银行会认定“单证不符”并拒绝付款,卖方为拿到货款,可能请求船公司倒签提单日期,使其落在信用证允许的期限内。
合同条款的压力
若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装运日期”,且买方可能以“延迟装运”为由拒收货物或索赔,卖方为规避责任,也可能通过倒签提单隐瞒延迟事实。
倒签提单的“操作本质”:以“假日期”掩盖“真延迟”
举例说明:
- 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23年5月20日”,且提单日期需与装运期一致;
- 卖方因生产延误,货物实际在5月25日才装船完毕(即实际装船日期为5月25日);
- 为符合信用证要求,卖方请求船公司将提单“签发日期”倒签为5月19日(早于实际装船日期5月25日),此时提单日期显示为5月19日,表面上满足了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5月20日”要求。
倒签提单的“风险与法律性质”:欺诈行为,后果严重
倒签提单的本质是通过虚假日期欺骗第三方(买方、银行),属于国际贸易欺诈行为,无论对托运人、承运人还是买方,都存在极高风险:
对买方:遭受“双重损失”
买方基于提单日期(虚假的“按时装运”)可能已支付货款,但实际货物延迟到港,可能导致:
- 错过销售旺季、生产计划中断,产生直接经济损失;
- 若货物为易腐品(如生鲜、药品),延迟到港可能导致货物变质,损失扩大。
2. 对承运人(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承运人明知日期虚假仍倒签提单,属于“参与欺诈”,一旦被买方发现,需承担:
赔偿买方损失(包括货物延迟导致的利润损失、额外费用等);
- 面临买方诉讼,甚至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 损害自身商业信誉,影响后续业务合作。
对卖方(托运人):丧失抗辩权
即使买方未发现倒签,若货物到港后出现质量或数量问题,买方仍可基于“提单日期虚假”主张合同无效,拒绝付款或要求退货;若被发现,卖方需承担“欺诈”的法律后果,包括赔偿买方全部损失、合同解除等。
与“预借提单”的区别:避免混淆
需注意“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Advanced B/L)的区别,两者均为“虚假提单日期”,但场景不同:
倒签提单:货物已实际装船,但提单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如实际5月25日装船,提单写5月20日);
预借提单:货物尚未装船完毕(甚至未开始装船),提单日期却已填写为“已装船日期”(如计划5月20日装船,5月15日提前签发提单)。
倒签提单是以虚假日期掩盖装运延迟的欺诈行为,核心目的是帮助卖方规避信用证或合同的日期约束,但本质上违反了国际贸易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买卖双方及承运人都存在极高法律风险。实务中,买方应通过“监装”“查询船舶动态”等方式核实装船日期,承运人也应拒绝倒签请求,避免卷入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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