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提单如何背书转让?有哪些效力作用?
指示提单(Order Bill of Lading)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 [具体主体])的提单,其核心特征是可通过背书转让,而非固定归属某一收货人,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提单类型之一。
二、指示提单的常见类型
根据“指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两类:
1、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默认“凭托运人指示”,即只有托运人(通常是卖方)背书后,提单才能转让给他人。
2、凭特定主体指示(To Order of...):明确指定指示主体,如“凭银行指示”(To Order of Bank)、“凭买方指示”(To Order of Buyer)等,需该指示主体背书后才能转让。
三、指示提单的核心效力
指示提单的效力源于其“可转让性”和“物权凭证属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物权凭证效力:代表对货物的所有权
指示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象征,持有提单即推定持有货物所有权,提单的转让(通过背书)意味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无需实际交付货物,卖方通过背书将提单转让给买方后,买方即成为货物的合法所有人。
2.可转让性:通过背书实现流通
这是指示提单区别于记名提单(不可转让)的关键特征,其转让需满足两个条件:
背书:提单持有人在提单背面签字(空白背书)或注明被背书人(记名背书),表示将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 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仅由背书人签字,不指定被背书人,背书后提单成为“不记名指示提单”,可通过交付直接转让。
- 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背书人注明“凭XX指示”(To Order of XX)并签字,需被背书人再次背书才能继续转让。
交付:背书后的提单需实际交付给被背书人,转让才生效。
3.提货凭证效力:承运人凭提单交货的依据
承运人(船公司)在目的港交货时,仅向“经合法背书的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无需核实持有人是否为原买卖合同的买方,若提单未背书或背书不连续,承运人有权拒绝交货,以避免错交风险。
4.运输合同证明效力: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的合同关系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但对善意受让提单的持有人而言,提单视为承运人与持有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本身”,持有人有权依据提单条款要求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如按时交货、货物完好等),承运人也需对提单持有人承担责任(如货物损坏、延误时的赔偿责任)。
5.权利证明效力:主张货物相关权利的依据
提单持有人可凭提单主张与货物相关的全部权利,包括:
提货权:在目的港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索赔权:若货物在运输中损坏、灭失或延误,可依据提单条款向承运人索赔;
控制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前,通过转让提单(或收回提单)控制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节奏(如卖方未收到货款时,可暂不背书转让提单,保留货物控制权)。
四、指示提单的优势
相较于记名提单(不可转让)和不记名提单(交付即转让,风险高),指示提单的优势在于:
安全性:通过背书控制转让,避免不记名提单“谁持有谁提货”的风险;
流通性:可作为“有价证券”在贸易中流通,便于融资(如通过提单质押获得银行贷款);
灵活性:卖方或指示主体可通过背书随时调整货物所有权归属,适应国际贸易中“先交单后付款”(如信用证结算)的需求。
指示提单的本质是“可流通的物权凭证”,其核心效力围绕“物权转移”“安全流通”和“权利证明”展开,通过背书机制实现货物所有权的灵活转让,是国际贸易中平衡买卖双方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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