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与铁路运单控货权有何差异?如何应对?
在国际贸易运输的广袤版图中,海运与铁路运输犹如两条关键动脉,承载着大量货物的跨国流转,海运提单凭借其独特的属性,在很长时间里被视为控货的重要凭证,而铁路运单在这方面的作用是否与之相同,成为众多外贸从业者关注的焦点,深入剖析二者在控货权上的差异及铁路运单的特性,对把握贸易风险、保障企业权益至关重要。
海运提单:传统控货权的基石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同时还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国际贸易中,它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发货人在货物装船后获得提单,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控制提单来掌控货物所有权,只有持有正本提单的人才能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货,这一特性使得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在未收到货款之前,可以通过保留提单来保障自身权益,当买卖双方约定采用托收或信用证结算方式时,出口商在满足信用证条款或托收条件后,将提单等单据交给银行,银行再根据约定向进口商交付单据,若进口商未按照约定付款,出口商可以通过控制提单阻止货物被提走,海运的价格因货物的种类、重量、体积以及运输距离而异,以从中国上海到美国洛杉矶的普通货物运输为例,一个20英尺标准集装箱的海运费在正常情况下可能在1500 - 3000美元左右,运输时效通常为13 - 25天。
铁路运单:属性与控货权剖析
铁路运单是铁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所签发的铁路运输单据,它是铁路与货主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但它并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铁路运单通常包含发货人信息、收货人信息、货物描述、运输路线、运输日期等重要信息,在铁路运输中,货物运抵目的地后,铁路部门会根据运单上的收货人信息通知收货人提货,收货人无需出示正本运单,只需证明自己是运单上的收货人即可提货,这意味着出口商一旦将货物交给铁路承运人并取得运单,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就无法像控制海运提单那样控制货物,在中欧班列的运输中,货物从中国发往欧洲,当货物抵达欧洲的目的站后,只要收货人能够证明其身份与运单上的收货人一致,就可以提取货物,铁路运输的价格同样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以从中国重庆到德国杜伊斯堡的货物运输为例,一个40英尺集装箱的铁路运费大概在4000 - 6000美元左右,运输时效一般为12 - 18天。
实战案例中的差异呈现
曾有一家中国的电子产品出口企业,与俄罗斯的客户签订了一批货物的销售合同,约定采用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货物交给铁路承运人,并取得了铁路运单,在运输途中,俄罗斯客户因市场情况变化,试图压低货款价格,由于铁路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性质,出口企业虽然保留了运单,但无法阻止俄罗斯客户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提货,出口企业为了避免货物积压和进一步损失,不得不接受客户的降价要求,而另一家从事服装出口的企业,向美国出口货物采用海运方式,在货物出运后,美国客户因财务问题拖延付款,出口企业通过控制海运提单,拒绝放货给客户,最终在货款得到保障后才将提单交付给客户,顺利完成交易,这两个案例鲜明地体现了铁路运单和海运提单在控货权方面的巨大差异。
应对铁路运单控货权局限的策略
鉴于铁路运单在控货权方面的局限性,外贸企业在采用铁路运输时需要采取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在贸易合同签订阶段,应谨慎选择付款方式,尽量采用预付货款或信用证等较为安全的付款方式,避免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风险较高的方式,可以考虑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以降低因买方违约而导致的损失,在与客户建立合作关系时,要充分了解客户的信誉和财务状况,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企业还可以与铁路承运人或货代公司协商,在运输过程中是否有可能采取一些额外的保障措施,如在货物到达目的站后,要求承运人在收到出口商的书面指示后再放货等,但这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受到多种限制。
评测:铁路运单与海运提单控货权对比
铁路运单与海运提单在控货权作用上存在本质区别,海运提单作为物权凭证,赋予了发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对货物所有权的有效控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出口商的货款安全,而铁路运单由于其不具备物权凭证性质,发货人无法通过控制运单来控制货物的交付,在国际贸易中,企业在选择运输方式时,必须充分考虑到铁路运单在控货权方面的局限,并结合自身的贸易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虽然铁路运输在时效和部分地区的运输便利性上具有优势,但在控货权保障方面与海运提单相比存在明显不足,外贸企业只有清晰认识到这些差异,才能在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环境中,有效规避风险,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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